(2015)郯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兴诉被告杨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兴,杨维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杨文兴,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杨维青,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泉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兴诉被告杨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兴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5元,由原告杨文兴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影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