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明英与被执行人孙国华、孙国芳赡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英,孙国华,孙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杜明英,女。被执行人:孙国华,男。被执行人:孙国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英与被执行人孙国华、孙国芳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国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明英2014年4月至8月份赡养费2,000.00元,被执行人孙国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明英2014年6月至11月份赡养费1,500.00元。二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到本院,本院将执行款3,5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孙国华给付杜明英2014年4月至8月份的赡养费2,000.00元、孙国芳给付杜明英2014年4月至8月份的赡养费1,5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