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荥执字第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国立与朱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418-5号申请人朱国立。被执行人朱朝峰。本院在朱国立申请执行朱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朝峰之妻曹利军在建行账号6227002430190408559存款五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荣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海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