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富蕴县利豪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富蕴县利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闫新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筱华,新疆富蕴县铁买克乡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人员。被告孙建江,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富蕴县。委托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县利豪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蕴县利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富蕴县利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皓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