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叶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