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本飞与仰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飞,仰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陈本飞,农民。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仰继平,农民。原告陈本飞诉被告仰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仰继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本飞诉称:2011年10月21日,仰继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仰继平立即偿还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仰继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仰继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0月21日向陈本飞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向陈本飞出具借条。经陈本飞多次催要未果,遂具状起诉。上述事实,有陈本飞的法庭陈述及陈本飞提交的仰继平出具给陈本飞的借条原件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仰继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本飞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陈本飞催要,仰继平未及时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陈本飞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仰继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本飞1万元及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仰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