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史连生与江源区松树镇振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生,江源区松树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史连生,男,住白山市。被告江源区松树镇振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成金系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连生诉被告江源区松树镇振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连生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史连生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