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荣祥与许小彬、任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祥,许小彬,任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许荣祥。委托代理人戴鸣鹤,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彬。被告任婧。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荣祥与被告许小彬、任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荣祥未按期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