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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荣祥与许小彬、任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祥,许小彬,任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许荣祥。委托代理人戴鸣鹤,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彬。被告任婧。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荣祥与被告许小彬、任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荣祥未按期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