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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孝远申请执行绵阳市永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远,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孝远,男,汉族,生于1966年。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孝远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7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