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江琴与姚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