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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江琴与姚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最后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