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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晓萍与蓝建平、蓝根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萍,蓝建平,蓝根华,王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潘晓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黎、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建平。被告:蓝根华。被告:王金兰。原告潘晓萍为与被告蓝建平、蓝根华、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晓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晓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晓萍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