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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凯旋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凯旋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高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张家港市凯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人民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苏州高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创新开发区沙鹿公路。法定代表人黄艳菊。原告张家港市凯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凯旋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1元、诉讼保全费1600元,合计387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凯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