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金巧玲、柴旭东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市供电公司、安陆市洑水镇望城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巧玲,柴旭东,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市供电公司,安陆市洑水镇望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金巧玲。原告柴旭东。委托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碧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款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市供电公司。负责人田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涛,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安陆市洑水镇望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道年,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巧玲、柴旭东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安陆市供电公司、安陆市洑水镇望城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巧玲、柴旭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巧玲、柴旭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沈 彪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