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林智理,郑辉,郑长地,刘秀清,郑雄家,郑长志,黄美华,郑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304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辉。被执行人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智辉。被执行人林智理,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辉,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长地,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刘秀清,女,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雄家,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郑长志,男,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黄美华,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林锋,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0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林智理、郑辉、郑长地、刘秀清、郑雄家、郑长志、黄美华、郑林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林智理、郑辉、郑长地、刘秀清、郑雄家、郑长志、黄美华、郑林锋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长志、黄美华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甲XXX、XXX、XXX室房屋是被执行人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但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雄家名下的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也是被执行人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但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被执行人林智理、郑辉、郑长地、刘秀清、郑雄家、郑长志、黄美华、郑林锋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向有关查封法院发函移交上述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但尚未得到回应。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沪宁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广萌钢铁有限公司、林智理、郑辉、郑长地、刘秀清、郑雄家、郑长志、黄美华、郑林锋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