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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安平诉凌江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91号申请执行人吴安平。被执行人凌江辉。被执行人赵金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平与被执行人凌江辉、赵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部分履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维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