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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跃雄,孙永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跃雄,孙永华,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邱希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1179041-6。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雄,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孙永华,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号附*号***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1262-9。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邱希来,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西县。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雄、孙永华、邱希来、重庆良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721.00元,减半收取3360.50元,由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