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靳彭海申请执行曲金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靳彭海,男。被执行人曲金库,男。本院在执行靳彭海申请执行曲金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曲金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红军路支行工资账号内的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中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商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冻结的工资存款到期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