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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祝清杰与高继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清杰,高继贞,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州市红旗山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祝清杰。被告高继贞。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西路王府游乐园南门西50米。法定代表人宋玉奇。被告青州市红旗山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宋家村。法定代表人高继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清杰诉被告高继贞、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州市红旗山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4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