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祝清杰与高继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清杰,高继贞,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州市红旗山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祝清杰。被告高继贞。被告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西路王府游乐园南门西50米。法定代表人宋玉奇。被告青州市红旗山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坟镇宋家村。法定代表人高继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清杰诉被告高继贞、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州市红旗山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4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