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永泽、屈洪波与谢园园、周传宏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泽,屈洪波,谢园园,周传宏,王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39号原告贾永泽,宜城市人民医院职工。原告屈洪波,个体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刚,宜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园园,个体户。被告周传宏,厨师。被告王景,个体户。原告贾永泽、屈洪波诉被告谢园园、周传宏、王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永泽、屈洪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洪波及原告贾永泽、屈洪波的委托代理人梁刚,被告谢园园、周传宏、王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永泽、屈洪波诉称:2013年11月23日,我们将位于宜城市自忠路物丰巷16栋由西向东101-105共五间房屋出租给被告谢园园用于餐饮服务,并签订有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房屋期满后,被告谢园园与被告周传宏、王景三人合伙继续在该房内从事餐饮服务,我们多次要求三被告返还房屋,但三被告侵占至今。为此请求三被告返还我们的五间房屋及占用费(占用费按每日137元从2014年12月24日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园园辩称:我没有拒绝交房租,而是原告要求涨房租,没有达成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我与王景是合伙,周传宏是我们请的厨师。被告周传宏辩称:我与谢园园、王景不是合伙,我是她们聘请的厨师。被告王景辩称:我与谢园园是合伙,但周传宏是我们聘请的厨师。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永泽与原告屈洪波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3日,原告屈洪波将两原告位于宜城市自忠路物丰巷16栋由西向东101-105号共五间房屋租赁给被告谢园园用于餐饮服务,并签定有合同,被告谢园园、王景合伙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餐饮服务,并聘请被告周传宏从事厨师。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年租金为3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谢园园、王景未与两原告继续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1月5日,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五间房屋并按每日137元的标准向两原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两原告租赁同地段房屋2015年的租金为7间每年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屈洪波与被告谢园园于2013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虽未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两原告与被告谢园园、王景之间的租赁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起诉后,被告拒不给付租金也不交付房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按每天137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因该租赁合同由原来的定期租赁已演变成了不定期租赁,若出租人不提出异议,应当按照2014年的租金标准30000元计算占用费。但出租人现已对租金数额提出了异议,可参照两原告提供的同地段租金计算占用费。被告周传宏提出其不是合伙人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园园、王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贾永泽、屈洪波位于宜城市自忠路物丰巷16栋由西向东101-105号五间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贾永泽、屈洪波。二、被告谢园园、王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贾永泽、屈洪波位于宜城市自忠路物丰巷16栋由西向东101-105号五间房屋的占用费(占用费从2014年12月24日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97.85元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贾永泽、屈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谢园园、王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