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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金改花诉高海林、高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改花,高海林,高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金改花,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被告高海林,男,汉族,1984年1月9日生。被告高海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改花诉被告高海林、高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改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改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改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金改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康世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