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一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花明、吕东阁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花明,吕东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754号原告韩花明。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东阁。委托代理人高春明,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昭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花明与被告吕东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花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东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花明负担。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