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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浩博、侯昌健与李博、沈春雷、丁骁群、魏琪、敖中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博,侯昌健,李博,沈春雷,丁骁群,魏琪,敖中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53号原告周浩博,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周国林,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侯昌健,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侯海宽,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博,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李伟祥,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沈春雷,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沈国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丁骁群,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丁增海,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魏琪,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魏长明,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敖中鹏,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敖海春,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博、侯昌健诉被告李博、沈春雷、丁骁群、魏琪、敖中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博、侯昌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博、侯昌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