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庙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师强、高利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师强,高利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33号原告张军。被告李师强。被告高利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师强、高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