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庙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师强、高利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师强,高利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33号原告张军。被告李师强。被告高利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师强、高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