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姚汝会与任爱梅、凡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汝会,任爱梅,凡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姚汝会,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爱梅,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凡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汝会诉被告任爱梅、凡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嘉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