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冠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莲,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廉卫涛,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鑫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6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7月10日订立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不属于协议管辖,应当依照法定管辖权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天津市鑫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与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诉至原审法院。该合同中约定了���方发生纠纷由出租方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应视为对于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合同的出租方系本案被上诉人,其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上诉人上诉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日升刘熙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