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冬梅诉冯永春、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梅,冯永春,苏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高冬梅。被告冯永春。被告苏金凤。本院受理原告高冬梅诉被告冯永春、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冯永春在伊金霍洛旗矿区中学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冯永春在伊金霍洛旗矿区中学的工资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