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凤诉被告张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凤,张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王书凤,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玉霞,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王书凤诉被告张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左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