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辉荣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荣,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黄辉荣,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秦家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黄辉荣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琅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61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