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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占海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被执行人崔占海,,住榆树市。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