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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廖熙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熙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防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熙彪,无业,住防城区,户籍地防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熙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熙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廖熙彪接到米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氯胺酮的电话后,驾驶电动车携带毒品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金狮街北一巷,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1.8克的毒品氯胺酮卖给米某。二人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米某身上搜获上述毒品,从廖熙彪身上搜获上述毒资及6小包共净重29.9克的毒品氯胺酮、1小包净重5.9克的混合毒品(含MDMA和尼美西泮),从其驾驶的电动车上搜出3包共净重17.7克的混合毒品(含MDMA和尼莱西泮)及2包共净重40.1克的毒品尼美西泮。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手机客户信息,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米某的证言,被告人廖熙彪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核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熙彪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熙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廖熙彪接到米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驾驶电动车携带净重1.8克的毒品氯胺酮1小包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金狮街北一巷,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二人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米某身上搜获上述毒品,从廖熙彪身上搜获上述毒资及6小包共净重29.9克的毒品氯胺酮、1小包净重5.9克的混合毒品(含MDMA和尼美西泮),从其挂在电动车的皮包内搜出3包共净重17.7克的混合毒品(含MDMA和尼美莱西泮)及2包共净重40.1克的毒品尼美西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以下经过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手机客户信息、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廖熙彪与米某于2014年11月18日20时40分至21时33分有多次通话记录。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廖熙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熙彪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证人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8日晚上22时许,其在防城港市防城区皇家爵士KTV玩时,打廖熙彪电话要购买100元毒品。二人在皇家爵士后门的巷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5.被告人廖熙彪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18日晚22时许,其接到米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骑电动车携带毒品到防城区皇家爵士后的巷子里,以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米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获6包K粉K粉和1条奶茶,从其挂在电动车的皮包内搜出5条奶茶包装的毒品。6.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廖熙彪、米某身上搜获6小包29.9克和1小包1.8克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分别从廖熙彪身上及其电动车上搜获1条5.9克和3条17.7克的可疑毒品均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和尼美西泮,;从廖熙彪电动车上搜获的2条40.1克的可疑毒品检出尼美西泮。7.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1月18日22时45分,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廖熙彪身上搜获6小包可疑毒品K粉,1条奶茶包装可疑毒品,100元现金1张,从廖熙彪电动车上搜获5条可疑毒品奶茶;从米某身上搜获1小包可疑毒品K粉,并予以扣押。8.核称笔录、照片,证实经核称,从廖熙彪的身上、车上搜获的6小包可疑毒品K粉净重29.9克,1条白色奶茶包装的可疑毒品净重5.9克,两条优乐美奶茶包装为的可疑毒品净重40.1克,三条用白色包装的可疑毒品净重17.7克,;从米某身上搜获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1.8克。9.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经米某辨认,廖熙彪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经廖熙彪辨认,米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熙彪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熙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熙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耀福审 判 员  何祥文代理审判员  韦景泉二○一五年四月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冼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