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昝冰与被上诉人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昝冰,孙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昝冰,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丽,女,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昝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昝冰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昝冰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昝冰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