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一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与被上诉人王小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小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维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五,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安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欢,被上诉人王小五的委托代理人王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修复小区六号楼4单元门禁系统;2、修复小区六号楼4单元电梯按钮;3、修复小区六号楼4单元6楼电梯门套;4、清除小区六号楼4单元楼梯、走廊、电梯厢内粘贴的广告;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郑州市顺河路吉祥花园101号院6号楼4单元73号房屋业主刘熙伟于2005年6月20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2007年刘熙伟将涉案房产卖给原告,原告在此房屋居住期间,发现其居住的4单元门禁系统不能使用,电梯按钮未及时修复更换,其居住的六楼电梯间外门套也脱落,并且原告居住的单元楼梯、走廊、电梯厢内粘贴的广告也未及时清理,原告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承担管理维护小区内业主生活居住相关设施、设备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直接导致原告的生活不便,被告应及时提供服务,维修相应设施、设备,故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郑州市顺河路吉祥花园101号院6号楼4单元门禁系统、修复该小区6号楼4单元电梯厢内电梯按钮、修复该小区6号楼4单元6楼电梯间外门套、清除该小区6号楼4单元楼梯、走廊、电梯厢内粘贴的广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履行判决规定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宣判后,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诉请的单元门禁系统、电梯门套及按纽等维修均应属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而动用维修基金需要被上诉人所在单元住户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方可使用,上诉人无权动用该基金。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歪曲了本案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王小五辩称,上诉人主张的观点成立的话需要两个前提,第一是上诉人没有利用公共设施收取费用,按照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利用公共设施收取费用应当列入专项维修基金,第二个前提是按照郑州市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29条规定,应当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公共设备维修所需的费用,如果公共设施是人为损坏的不能用专项维修资金,上诉人主张动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修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发布广告、开展经营活动,收取停车费,由此取得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郑州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