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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善琼诉李钰生、冯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琼,李钰生,冯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善琼,女。被执行人李钰生,男。被执行人冯春芳,女。陈善琼诉李钰生、冯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善琼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开江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