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郁芳与吴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波,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吴小波。被告郁芳。原告吴小波与被告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郁芳名下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车牌号:琼AX**),原告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比亚迪速锐QCJXXXXWT2小轿车(车牌号:琼A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提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郁芳名下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车牌号:琼A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辜美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