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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郁芳与吴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波,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吴小波。被告郁芳。原告吴小波与被告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郁芳名下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车牌号:琼AX**),原告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比亚迪速锐QCJXXXXWT2小轿车(车牌号:琼A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提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郁芳名下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车牌号:琼A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辜美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