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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陈乐强与陈乐强、刘美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陈乐强,刘美琰,倪祥川,王银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电信大楼裙楼西首一层。代表人:郑建勇,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海燕,系公司员工。被告:陈乐强。被告:刘美琰。被告:倪祥川。被告:王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乐强、刘美琰、倪祥川、王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9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冬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