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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谢鑫与黄丽云、郑道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鑫,黄丽云,郑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谢鑫,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黄丽云,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道昌,1958年2月3日,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鑫与被执行人黄丽云、郑道昌[(2013)甬北商初字第4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1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红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