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813号原告:唐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某某,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庆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