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斌与王体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王体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陈斌,男,汉族。被告王体昌,男,汉族。原告陈斌诉被告王体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体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沈 燕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