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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颖与被告韩鹏飞、张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82-1号原告李国颖,男,生于1966年10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梅,女,生于1970年5月9日,汉族。被告韩鹏飞,男,生于1991年6月10日。被告张凯,男,生于1990年10月17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国颖与被告韩鹏飞、张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国颖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鹏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U6N**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陈海松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府前街南段东侧农业局2号楼南单元3层南户(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20113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海松)房屋一套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陈海松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府前街南段东侧农业局2号楼南单元3层南户(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20113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海松)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韩鹏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U6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