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因吸毒于2014年2月1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吸毒于同年10月3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1月1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第一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用朋友张某的身份证在老河口市北京路”凯瑞莱”宾馆登记入住,二人进入201房间后黄某用空矿泉水塑料瓶自制”葫芦”准备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王某某打电话通知黄某还钱,黄某邀其到房间商量。当晚王某某带韩某到201房间,黄某拿出自己的甲基苯丙胺,四人轮流吸食。次日,黄某将房间换到208后电话邀约”明明”来宾馆,并拿出剩余毒品与”明明”、张某轮流吸食。2、2014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入住大桥路”国瑞”宾馆8408房后打电话让张某带给其两瓶矿泉水。张某到后黄某用空矿泉水瓶制作”葫芦”,两人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当晚,刘某某、曹某到宾馆找黄某时,见桌上放有”葫芦”和甲基苯丙胺后吸食。次日13时许民警在”国瑞”宾馆将黄某、张某抓获,经甲基胺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二人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照片、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观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皮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