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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肖某某,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石羊村龙塘组9号,农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302143062。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天台路1幢303号,个体户,身份证号码:522123197502133053。委托代理人陈钰昌,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周越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