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茂强、徐波与徐波、吴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强,徐波,吴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342号原告:王茂强。被告:徐波。被告:吴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强诉被告徐波、吴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茂强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