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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军章与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章,张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郑军章,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张金,男性,地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郑军章诉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郑军章负担。审判长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