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军章与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章,张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郑军章,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张金,男性,地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郑军章诉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郑军章负担。审判长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