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渝诉杨川、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渝,杨川,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杨渝,男,生于1989年1月7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中专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杨川,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未到庭)被告王莉,女,生于1980年9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未到庭)原告杨渝与被告杨川、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川、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杨川在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杨渝借款34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是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杨川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要求判决被告杨川、王莉偿还原告借款34万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被告杨川、王莉的身份证、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二被告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的事实;3、2014年2月22日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杨川借款的事实。被告杨川、王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被告杨川在原告杨渝处借款3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渝现金34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借款人杨川”。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讼来院。同时查明,被告杨川与被告王莉于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31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杨川在原告杨渝处借款34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杨川的借条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川在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该借款是被告杨川与被告王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共同债务,被告王莉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杨渝要求被告杨川、王莉支付借款利息诉讼请求,因借款行为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资金利息,依法应从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利息。据此,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川、王莉在判决生效后次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渝的借款34万元及利息(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共计8600元,由被告杨川、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京锦审 判 员 侯学全人民陪审员 邓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