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刚行政处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执法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张刚。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刚行政处罚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东行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刚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