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新发与林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发,林锦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张新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林锦堂,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发撤回对被告林锦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9元,收取2739.75元(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柯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