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瑶与王欢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瑶,王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瑶被执行人:王欢欢刘瑶与王欢欢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晋马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瑶于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