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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瑶与王欢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瑶,王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瑶被执行人:王欢欢刘瑶与王欢欢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晋马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瑶于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