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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柯贤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柯贤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9号原告王桂兰,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柯贤金,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柯贤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兰以其欲与被告柯贤金协商处理此事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桂兰承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