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陆龙海与方斌、冯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龙海,方斌,冯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陆龙海。委托代理人廖应忠。被执行人方斌。被执行人冯鑑。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陆龙海与方斌、冯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龙海要求被执行人方斌、冯鑑按判决一次性返还下欠人民币49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划拨了方斌在陕西石泉农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28元;划拨冯鑑在陕西石泉农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00元、城关支行帐户上的存款42496元。共计划拨二被执行人存款53624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现仍下欠申请人43637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刘 敦执行员 王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家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