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泰安搜房网络有限公司与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搜房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泰安搜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房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英,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搜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岳海之尊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搜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搜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荩 搜索“”